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di一条 为规范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推进气象观测站相关资产的预算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18〕98 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 站、国家高空气象观测站和国家(省级)天气雷达站的气象 仪器设备资产配置。
第三条 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四条 本标准是气象部门相关单位编制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实施采购和监督检查、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气象观测站类别、观测项目、仪器设备种类、数量上限、价格上限、zui低使用年限等指标。
本标准中的气象观测站类别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 象观测站分类及命名基本原则确定。观测项目指气象观测站所需完成的观测任务。
仪器设备种类指气象观测站日常观测和业务工作中普遍适用的基本配置常规仪器设备类型和名称。
数量上限指为满足气象观测站业务工作需要、配置业务
运行气象仪器设备的zui高数量限制。价格上限指主要结合气象仪器设备市场行情和财政能力确定的、不得超出的zui高价格。
zui低使用年限指根据气象仪器设备使用频率、耐用程度 等因素确定的zui低年限标准。主要性能参数指与气象仪器设备技术水平直接相关的性能指标。
第六条 气象仪器设备已达到zui低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高寒、高海拔、高盐雾等特殊地区气象仪器设备的zui低 使用年限可酌情缩短。
对损毁且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大于修后价值的,可以报废处置。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气象仪器设备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